(2016)黑022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刚诉王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王立国,王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825号原告孙刚,男。被告王立国,男。被告王立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诉被告王立国、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过私下调解,二被告已偿还大部分钱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