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建平和周怀珍、周付军、崔旭彬、崔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周怀珍,周付军,崔旭彬,崔显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95号原告王建平,女,土家族,1977年10月24日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周怀珍,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付军,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崔旭彬,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崔显勇,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周怀珍、周付军、崔旭彬、崔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40元,原告王建平已预交34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