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裴思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裴思洁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211号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一杆旗北段。法定代表人吴明全。被告裴思洁,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思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成都星宸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