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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建荣与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月塘初级中学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初64号起诉人黄建荣,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黄建荣的起诉状,请求:1.确认秀屿区教育局在PT1510020****中作出的行政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第三人月塘初级中学返还起诉人被扣发的绩效工资人民币六千元及其利息;3.诉讼费由秀屿区教育局承担。起诉人认为,2015年10月2日,其通过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针对起诉人2014-2015学年下学期绩效工资被扣发6000元一事发布诉求,请求将扣发的绩效工资发还给起诉人,秀屿区教育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回复,起诉人对该回复意见不服,致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建荣因绩效工资被扣发,属于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仲裁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认为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建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清锋审判员  林佳冰审判员  范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岚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