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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918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