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同同计划生育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同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同同,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同同计划生育行政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同同已履行完裁定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杰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 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