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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唐某甲等与唐某乙、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46号原告:张某,农民。原告:唐某甲,农民。系张某妻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玲,泗县草沟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尤本义,泗县草沟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乙,农民,系两原告长子。被告:唐某丙,农民,系两原告次子。被告:唐某丁,农民,系两原告三子。被告:唐某戊,农民,系两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唐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