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特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敬爱、杨灵芝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爱,杨灵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特字第00104号申请人张敬爱,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杨灵芝,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敬爱、杨灵芝要求宣告张文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敬爱、杨灵芝诉称,其二人系被申请人张文科的父母。张文科于2009年2月外出务工,从此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至今已经多年。故而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文科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文科,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七里村三队组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张敬爱、杨灵芝之子。自2009年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张文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文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文科外出务工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在报刊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敬爱、杨灵芝作为被申请人张文科的近亲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文科为失踪人;二、指定张敬爱、杨灵芝为失踪人张文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六年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