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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委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庆海与张静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海,张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委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海,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六道街**号。被执行人张静东,地址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组。王庆海与张静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民三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静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庆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静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庆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静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庆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