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户祥与高雅鑫、金明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户祥,高雅鑫,金明星,钱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60号之一原告杜户祥。被告高雅鑫(曾用名高艳梅)。被告金明星。被告钱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户祥与被告高雅鑫(曾用名高艳梅)、金明星、钱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8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高雅鑫(曾用名高艳梅)的银行存款2.7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雅鑫(曾用名高艳梅)的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