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阿溪与林芳平、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阿溪,林芳平,林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62号原告郑阿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芳平,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宝珠,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阿溪与被告林芳平、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阿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阿溪以原、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阿溪撤回对被告林芳平、林宝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郑阿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