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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阿溪与林芳平、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阿溪,林芳平,林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62号原告郑阿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芳平,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宝珠,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阿溪与被告林芳平、林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阿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阿溪以原、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阿溪撤回对被告林芳平、林宝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郑阿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