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赵瑞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建军,赵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448号之一原告宋建军。被告赵瑞金。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宋建军与被告赵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4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赵瑞金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赵瑞金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