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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飞龙与刘国春、刘殿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龙,刘国春,刘殿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827号原告赵飞龙。被告刘国春。被告刘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龙与被告刘国春、刘殿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飞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