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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延江、王臣与毕连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延江,王臣,毕连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91号原告高延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王臣,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毕连发,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延江、王臣诉被告毕连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延江、王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延江、王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延江、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延江、王臣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