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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盖军与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军,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盖军,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43-9号。被执行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崮山镇皂埠村。法定代表人邹积平,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