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盖军与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军,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盖军,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43-9号。被执行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崮山镇皂埠村。法定代表人邹积平,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