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桑玲俐、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玲俐,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第990-1号申请执行人桑玲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290元、诉讼费396元,执行费414元,合计35100元,支付利息(以34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100元,支付利息(以34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