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648号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刚。委托代理人蒋小卫。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灵。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方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远方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玉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