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3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袁建春与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202号之一原告袁建春,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安杰玛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春诉被告何仁、上海树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杰玛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25元。审判员 XX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