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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童健与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健,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0号原告:童健,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宏,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吴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健与被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