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正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709号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华豪平。委托代理人傅文,女。被告杨正隆,男,1949年11月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古美西路***弄***号***室。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