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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64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委某组。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