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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荣银与潘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银,潘广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73号原告郭荣银。被告潘广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银与被告潘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荣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