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荣银与潘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银,潘广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73号原告郭荣银。被告潘广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银与被告潘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荣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