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秀喜与李献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喜,李献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88号原告张秀喜,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献红,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喜与被告李献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秀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喜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喜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