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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秀喜与李献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喜,李献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88号原告张秀喜,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献红,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喜与被告李献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秀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喜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喜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