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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艳茹与陈利明、滦南京东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茹,陈利明,滦南京东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039号原告:张艳茹。被告:陈利明。被告:滦南京东驾驶人考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彬原告张艳茹与被告陈利明、滦南京东驾驶人考试场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艳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利明、滦南京东驾驶人考试场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