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国学与宝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学,宝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53号原告王国学,男,汉族,1958年出生,个体户。被告宝巴特尔,男,蒙古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学诉被告宝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学撤回对被告宝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