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明寿��请执行唐安平、唐成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寿,李安平,唐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许明寿。被执行人李安平。被执行人唐成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621财保5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许明寿提供的案外人许德华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58号2楼房产,作为保全被执��人李安平、唐成明财产的担保物。2016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川1621民初第979号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的借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许德华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58号2楼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