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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桂华与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华,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891号原告赵桂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开献,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南市。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冉,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华诉被告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