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桂华与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华,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891号原告赵桂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开献,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南市。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冉,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华诉被告王开献、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