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95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9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灿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淑敏,总经理。原告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综合管理费434,214元、履约保证金48,246元、违约金60,000元,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并承担诉讼费4,612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嗣后,申请执行人来庭表示,与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偿付管理费434,214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464,214元后,于2016年7月15日前偿付48,246元,其余款项予以放弃,并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464,214元,并已发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元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