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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赵继强与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王学丰、谭红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强,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王学丰,谭红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274号原告赵继强,男,汉族,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游标,贵州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被告王学丰,男,汉族。被告谭红华,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继强与被告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王学丰、谭红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继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王学丰、谭红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武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王学丰、谭红华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继强承担。审判员  张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贵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