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270号原告任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王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案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