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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270号原告任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王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案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