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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久明与李汉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明,李汉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55-1号原告刘久明,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何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荣,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袁森,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明与被告李汉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久明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4元,已收取6042元,应退还3021元,实际收取3021元,由原告刘久明负担。审 判 长 罗 雪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凌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