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147号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安成,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彬,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爱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为2297元,由原告合肥润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冠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