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陆士忠与林国水、林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士忠,林国水,林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58号原告陆士忠,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水,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林秀娥,女,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两名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维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士忠诉被告林国水、林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菲菲独任审理。2016年1月25日,原告陆士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即依法对被告林国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翠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2016年4月7日,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4日,原告陆士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水、林秀娥的诉讼,并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士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000元,由原告陆士忠负担。审 判 长 黄 蓉代理审判员 黄菲菲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