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树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749号申请人刘树生,男,63岁。被执行永梅,女,43岁,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刘树生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贵 云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