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存旺申请执行闫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旺,闫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永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存旺申请执行闫永伟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存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孙燕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