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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开兴与叶赛瑜、郑炳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兴,郑炳秀,叶赛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兴,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郑炳秀,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临江镇塘头巷。被执行人叶赛瑜,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兴与被执行人叶赛瑜、郑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炳秀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叶赛瑜系上杭县教育局干部,其工资因另案自2015年11月起已被每月提取2400元;被执行人叶赛瑜、郑炳秀有两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已起动评估拍卖程序。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赛瑜、郑炳秀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7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开兴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叶赛瑜、郑炳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