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X诉河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89号申请执行人赵X,男,回族。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总经理。被执行人宋X,男,汉族。赵X诉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依据赵X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裁定书,将宋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院21号楼2单元14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宋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X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X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6289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X诉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宋X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2010019**)一套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628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解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