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智与王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王建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396号原告刘智,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沧州市。被告王建发,男,回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智与被告王建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智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