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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燕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忠星、赵楠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某某与孙某某于199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1998年9月4日孙某某将其户口由原户籍地某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迁至现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某某镇某某某村。陈某某、孙某某婚后感情尚好,双方未生育子女。近期陈某某、孙某某因家庭经济支出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陈某某起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陈某某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书、户口本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孙某某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陈某某、孙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陈某某不能因夫妻之间在经济支出上偶有分歧便轻易提出离婚,孙某某亦应该尽到做妻子的责任、体谅丈夫、照顾好家庭。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设身处地的为对方考虑。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以家庭为重,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完全可以开始崭新的美好生活。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对陈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称: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事实与理由:因与被上诉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分居,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不给我财产我也要求离婚。被上诉人手中27万元共同存款分给上诉人2万元暂时生活用,外债和现住房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孙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经一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愿登记结婚,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