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素平,尹宝明,裘永洪,樊改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2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负责人尚朝辉,行长。被申请人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108国道东。法定代表人任素平。被申请人任素平。被申请人尹宝明。被申请人裘永洪。被申请人樊改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素平、尹宝明、裘永洪、樊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51775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素平、尹宝明、裘永洪、樊改梅银行存款3051775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