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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顺县灵溪镇。法定代表人腾昭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顺勇。委托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古丈县红石林镇花兰村。法定代表人钟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辉、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林公司”)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顺勇、田晏,上诉人红石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腾昭明、红石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宏达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宏达公司;红石林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24105元退还给红石林公司。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李华华审 判 员  张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