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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黄振波诉谭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新,黄振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波。上诉人谭新因与被上诉人黄振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谭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上诉人谭新已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4100元,由上诉人谭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