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汉民与朱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民,朱晓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88号原告刘汉民,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季才,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辉,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民诉被告朱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刘汉民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董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