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雷艺添、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艺添,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艺添,男,汉族,居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男,汉族,居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艺添、雷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艺添、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的某天11时许,被告人雷艺添、雷某在经过横县横州镇曹村麦屋通往郁江的硬化路尾旁边的畲地处时,看见被害人蒙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为1953元的加铃牌二轮电动车无人看管,雷某便向雷艺添提出盗窃该车,雷艺添同意。后由雷艺添负责望风,雷某动手将该车盗走。事后,雷某给了400元雷艺添后将该赃车开回家中自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蒙某乙。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雷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伙同雷艺添盗窃电动车的事实;被告人雷艺添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伙同雷某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此外,被告人雷艺添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三千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艺添、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蒙某乙的陈述,证人蒙某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车收据,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雷艺添、雷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艺添、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艺添、雷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提出犯意并亲自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雷艺添负责望风,配合实施盗窃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雷艺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雷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伙同雷艺添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雷艺添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艺添、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艺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蒙美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6.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