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特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191号申请人蒋世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蒋春梅。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夏景林,院长。委托代表人孙琦,系单位职员。申请人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勇,院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蒋世华与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世华与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5日经上海市闵行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一次性补偿蒋世华人民币500元;二、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蒋世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蒋世华不再向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三方就本起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世华与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6年3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