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永才与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38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