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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蒋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蒋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王某某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后邮件于2016年3月28日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明知其有民事诉讼案件在本院审理,其如果外出致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及时将其具体的新的送达地址告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及时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