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乐新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62号移送部门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乐新,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营口市。关于被执行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罚金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北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应交罚金100万元(已交40万元),移送部门于2016年2月17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等,并向银行查询未见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00118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