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2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国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李国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667号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李国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国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以被告李国禄已交清卫生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昌县阳光佳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