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99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负责人胡征兵。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负责人黄君才。被申请人黄君才,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申请人黄镇江,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勤建,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在邛崃市XX镇XX村厂区有X号酒罐内的酒。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在邛崃市XX镇XX村厂区的X号酒罐内的酒,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